ATA单证册
日期:2004-7-24 13:49:40  来源:CopyFrom 作者:Author  阅读数: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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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TA单证册,又称为货物免税进口护照,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海关文件。这一国际海关制度自1963年投入实施以来,受到了商务界的普遍欢迎,年度签发量和所涉货物金额不断增长。根据国际商会的最新统计资料,1999年度全球签发了约20万份ATA单证册,涉及货物金额达到120亿美元。

  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施ATA单证册制度,成为第52个正式成员国。目前,接受单证册的国家和地区总数已达到89个。


  ATA单证册传统上由各国政府指定的专门商会签发,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批准,由中国贸促会独家承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的我国唯一的ATA单证册担保商会。


  一、ATA单证册制度的便利


  1.简化通关手续持证人使用ATA单证册后,可无需填写各国国内报关文件,并免纳货物进口各税的担保,从而极大地简化了货物通关手续。


  2.节约通关费用和时间ATA单证册由持证人在本国申请,从而使持证人在出国前就预先安排好去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海关手续,无需在外国海关办理其它手续或交纳其它费用,并可以确保快捷通关。


  3.低持证人风险使用ATA单证册,持证人无需为向外国海关交纳进口各税的担保而携带高额外汇出国。


  4.ATA单证册可以重复使用ATA单证册的有效期为一年,其项下的货物可以在有效期内凭同一单证册在本国多次进出口,去多个国家海关办理暂准进口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并在多个国家过境通关。


  5.应用人员范围广泛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和各行专业人士均可受益于ATA单证册。例如,会议代表、销售人员、参展厂家、演艺团体、记者、医生、科研人员、旅游者等各界人士均可为其所使用的货物或设备申办ATA单证册。


  6.报关灵活持证人本人或持证人的职员,以及有持证人授权委托书的国内外报关代理、外国贸易伙伴或其它人员均可持ATA单证册在国内外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ATA单证册适用的货物范围


  ATA单证册适用的货物范围包罗万象,按用途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专业设备
  2.商业样品、集装箱、包装物料
  3.供展览会、交易会或类似场合使用或展出的货物
  4.与制造活动相关的进口货物
  5.教育、科学或文化用品
  6.旅游者个人物品和体育用品
  7.旅游广告材料
  8.边境贸易进口货物
  9.为慈善目的进口的货物
  10.运输工具
  11.动物


  从种类区分,通常使用ATA单证册较多的货物包括珠宝、服装、工业机械或设备、通讯设备、各类测量设备、计算机、摄影和音响设备、舞台道具、医疗诊断设备、体育器材、动物、集装箱、包装物料等等。


  ATA单证册不能代替许可证和配额,如果进口国要求,持证人应事先准备相关文件。


  三、各成员国接受ATA单证册的主要货物范围


  阿尔及利亚(PEC)、爱尔兰(PEC)、爱沙尼亚(PEC)、安道尔(PEC)、澳大利亚(PEC)、奥地利(PEC)、保加利亚(PEC)、比利时(PEC)、冰岛(PEC)、波兰(PEC)、丹麦(PEC)、德国(PEC)、法国(PEC)、芬兰(PEC)、韩国(PEC)、荷兰(PEC)、加拿大(EC)、捷克(PEC)、克罗地亚(PEC)、黎巴嫩(PEC)、卢森堡(PEC)、罗马尼亚(PEC)、马来西亚(PEC)、马耳他(PC)、马其顿(PC)、毛里求斯(PEC)、美国(PC)、摩洛哥(E)、南非(PE)、南斯拉夫、挪威(PEC)、葡萄牙(PEC)、日本(PEC)、瑞典(PEC)、瑞士(PEC)、塞内加尔(PEC)、塞浦路斯(PEC)、斯洛伐克(PEC)、斯洛文尼亚(PEC)、斯里兰卡(EC)、泰国(PEC)、突尼斯(E)、土耳其(PEC)、象牙海岸(PEC)、希腊(PEC)、香港(PEC)匈牙利(PEC)、新西兰(PEC)、新加坡(PEC)、西班牙(PEC)、英国(PEC)、印度(E)、以色列(PEC)、意大利(PEC)、直布罗陀(PEC)、中国(E)


  *注:
    P:代表专业设备
    E:代表在展览会、交易会上展出或使用的物品
    C:代表商业样品


  四、ATA单证册的申办程序与要求


  1.首次申请ATA单证册的企事业单位应办理注册手续,提交经当地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应公文。


  2.每申请一份ATA单证册,申请人应详细填写并提交一份申请表。


  3.填写并提交ATA单证册中特定格式的货物总清单,其中包括货物项号、品名、数量、重量、价值、原产地等内容。


  4.提交货物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是免税进口的,如果货物在进口国因被售、被赠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复出口,持证人应向进口国交纳进口各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向出证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担保。


  该担保可以是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可的单位出具的书面保证。担保金额应不低于拟去国家可能对货物征收的最高税款的ll0%。保函和书面保证的有效期应不少于33个月。货物如从国外按期全部回国,其所抵押的担保将被立即全额退回。


  5.交纳手续费和保险费



ATA中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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