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操作及单证的更改 |
| 日期:2006-1-12 9:36:37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阅读数:1592 |
| 【 打印 】 【 推荐给好友 】 【 进入论坛 】 |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
4、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
| 【 打印 】 【 推荐给好友 】 【 进入英才外贸论坛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