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国际官司:中国走向贸易强国之关键 |
| 日期:2005-12-29 16:41:44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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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中国外贸进入一个新平台,但贸易摩擦始终与外贸规模如影随形。能否处理好中外贸易摩擦,是“十一五”中国从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的一个重要关口。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对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柴海涛进行了专访。
反倾销对中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大
中国经济时报:“十五”期间,国外对中国发起的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有哪些?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其中以什么措施的危害最大?
柴海涛:总的说来,这几年一些国家对我国发起贸易摩擦的形式不断变化,内容不断翻新,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贸易救济。贸易救济是目前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最大的外国贸易壁垒,在各类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又是迄今对中国影响最大的措施,保障措施次之。2005年上半年,我国总共遭受了来自11个国家和地区的20起反倾销和1起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约2.96亿美元。此外,美国、欧盟先后对我国部分纺织品发起特别保障争端,巴西、哥伦比亚等发展中国家相继起而效仿,纺织品特保争端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反响最为强烈的对外贸易争端。
就总体而言,对华反倾销形势趋向缓和,但随着发达国家日益诉诸更复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成本较低的反倾销措施倍受发展中国家青睐,来自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风险正在显著增长,大有取代欧美发达国家成为国际反倾销主角之势。2005年1月—10月初,发展中国家已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9起,占同期案件总数的66%。
二是技术性贸易壁垒。2005年,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继续上升。我国每年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的金额占出口总额的25%以上,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超过170亿美元,且有逐年递增之势。在日本、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国,中国是出口农产品及食品被检验出不合格并被扣留的批次最多的国家,而且这一壁垒的打击对象正在从食品、服装向别的产品转移。
三是知识产权。2005年,中国与贸易伙伴围绕知识产权的争端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与贸易伙伴围绕技术标准制定权的争端、贸易伙伴指控中国出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争端、海外企业侵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争端。
技术标准制定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品核心技术的走向和专利拥有权,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并涉及国家安全。
中国与发达国家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争端大多数属于对方指控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争端,尤以美国对中国企业的指控为多。随着中国出口规模迅速增长,中国出口企业在越来越多的产业与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发生了激烈竞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重心开始从中国内销商品“侵权”行为转向中国出口商品的“侵权”行为,中美两国围绕美国337条款的争端日益突出。1986-2004年间,美国共对中国大陆发起337调查39起,占美国1986—2004年337调查总数的13%。且近年中国大陆占美国当年发起337调查总数比例往往超过40%,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2005年上半年,美国对中国大陆发起5起337调查,占同期美国发起337调查总数(11起)的31%,继续位居受调查国首位,呈现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涉案金额逐步扩大、受调查产品结构不断升级等特点。
四是竞争规则。“贸易与竞争”议题虽然已于2004年被正式剔出多哈回合谈判议程,但中国出口企业仍然在2005年首次遭到国外反垄断诉讼,即美国Ranis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公司和一些个人诉我国6家维生素C企业联合操纵维生素C出口价格与数量案。此外,铁矿石贸易是潜在的第二起涉华跨国反垄断案件。跨国反垄断诉讼向中国国际贸易界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暴露很多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那么,在频频的贸易摩擦中,除了我们自身的因素之外,是否还存在其它的客观因素呢?
柴海涛:是的,引发国际贸易争端虽说不乏本国的自身因素,但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首先,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公正地考虑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现行国际贸易争端中,存在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问题,以至于被喻为“抽掉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梯子”。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第二,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沦为西方国家掠夺发展中国家的新工具。第三,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第四,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受到国外压力的影响。
其次,某些国际规则不够明晰,为贸易保护主义制造了上下其手的空间。对于中国而言,最突出的是保障措施中“市场扰乱/产业损害”的认定规则。在2005年美欧对华纺织品特保争端中,中国与美欧就中国纺织品是否对美欧国内市场形成了市场扰乱/产业损害意见分歧很大,之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世贸组织有关规则不够明晰,贸易保护主义者必然会充分利用这一空间。
第三,一些贸易大国存在国际贸易规则滥用的单边行为。在2005年美欧对华纺织品特保争端中,美欧在不同程度上用单方面行为取代了世贸组织规则,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则衡量,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进口对国内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认定方面,美欧都存在违规现象,美国的做法违规之处尤其多。
权衡利弊,根据争端特点做合理选择
中国经济时报:有人预测“十一五”中国贸易摩擦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对此,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心态和策略?
柴海涛:今后一个时期,在应对贸易争端时,我们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原则和策略问题:
首先要引导国民心态,正确认识贸易摩擦。面对日益激烈的贸易摩擦,片面主张以牙还牙,动辄把一般贸易争端推向两败俱伤的贸易战是不明智的。因此,我们需要引导国民心态,以平常心正确认识贸易摩擦。我们不应沦为一个懦弱不敢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国家,也不应当成为一个满怀“受害者”心态而“愤怒孤立”的国家。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地维护我方的核心利益,又要积极争取双赢的解决方案。
第二要寻求最优贸易争端解决途径。在解决贸易争端时,我们面临双边与多边、仲裁与调解之间的选择取舍。在双边渠道与多边渠道的选择中,双边渠道优势在于相对机动灵活,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协议,降低企业的不确定性。缺点在于进口国所依据的国内法随意性较强,公正性较差。多边争端解决方式的特点正好相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所依据的规则及其执行相对公正,随意性较低,但过程旷日持久,容易丧失机会。因此,采取何种解决方案,要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根据争端的具体特点做出合理选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意识到应尽可能发挥包括调解在内的非官方商业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卷入的程度。中国在这个方向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今年7月15日,在中国贸促会和美国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协会(CPR)共同举办的中美商事调解大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双边协商和调解是中美多层次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要组织反贸易保护主义同盟军。在贸易伙伴挑起的摩擦中,我国通常在对方采取措施限制我国商品之后加以应对,这种策略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永远落后于对手一步,摆脱不了被动局面;二是在交涉中只能使用我国自身的力量与对方较量,而这种角逐又是根据进口国“游戏规则”进行的,致使我方应诉者常常势单力薄。要在贸易战中夺取优势,跳出这种被动的陷阱,我们就不仅要通过事先的主动措施防患于未然,还应当在进口国寻找、组织反对保护主义的强大同盟军,改变我方在进口国与保护主义团体之间的力量对比。
即使是由进口国挑起的贸易争端,其国内也存在着不同利益相关者,存在着对争端相反的两种态度,大致可以划为贸易保护主义、自由贸易两大阵营。前者的基本力量是与进口商品竞争行业的厂商、工会和行业组织,以及为上述厂商提供配套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后者的基本班子则是消费者、进口商和零售商及其团体、为进口品提供配套及相关服务的企业、进口企业当地雇员,等等。我们应该在贸易摩擦的过程中,积极借重与我利益关系相同的各方力量,组成反贸易保护主义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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