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的一般程序
日期:2004-7-24 22:08:14  来源:CopyFrom 作者:Author  阅读数:1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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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贸易术语(贸易条件)下,出口业务程序略有不同。我国的货物出口合同,属由卖方安排运输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居多。履行此类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或自营出口企业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准备好交付货物的过程。 在备货中,应注意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等要与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 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 海关才准放行。

(三)催证、审证和改证

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往往会拖延开证, 对此,出口方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 其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这是出口方审核信用证的原则。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

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 作出恰当妥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外贸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 我们必须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

(四)租船订舱

在 CIF或 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

(五)报关

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应向海关申报。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口国境的货物, 必须经由设由海关的港口、车站、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 经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装船出口。 (六)投保 凡是按 CIF成交的出口合同, 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 (七)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后, 出口方即应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 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制单时要注意各种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汇票等)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单据之间要一致,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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